《民法典》正式实施,办公室租赁要注意!
更新时间:2021-01-04
2016年开始编撰,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对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二房东现象、租赁合同和租客权益等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新规的出台,既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保障,又兼顾着出租方的权益。那么《民法典》新规对办公室租赁有何影响呢?在租赁办公室时,我们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居住权
此次《民法典》新规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居住权的设立。在租赁办公室时,创业者为节省租赁成本,可能会选择租赁民宅。民宅的租金往往比商住租金低,如果你对办公室的设施方面没有特别大的要求并且想要节省公司运营成本,租赁民宅的确不失为一个选择方案。
但是,民宅通常作为个人居住房,出租人有可能会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若无特别约定,租户若是承租了设立居住权的民宅,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承租人在租赁办公室时,应要求在租赁合同中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否则出租人承担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二、转租风险
租客在租赁办公室时,要清楚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和七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如果将房屋出租给租户的出租人为二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二房东出示房屋原先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函。
此新规也适用于因经营不善想要转租办公室的租户。转租时应征求出租人的同意,若出租人知道转租行为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转租。
三、全方位保障租赁双方权益
《民法典》新规中还有保障租户权益的其他举措,如优先租赁权。根据《民法典》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即租户在与出租人对于所租办公室价格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租户享有承租优先权。除此之外,当所租办公室的归属权发生争议时或所租办公室被查封时,租户可以选择退租。租户在租赁办公室时,还应明确维修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出租人将房屋和房屋内物品交付给租户后,出租人对房屋和房屋内物品承担维修责任。如租赁合同中未明确所租赁办公室内物品的维修责任,与出租人因维修费发生争执时,可根据民法典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租赁办公室时必须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在合同中对租赁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新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代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对方损失。不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所付出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等都不容忽视,因此在租赁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对保障自身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企业来说,办公室不但是员工的容身之处,更是企业的灵魂依托,品牌形象、员工凝聚力、业务开展都离不开一个合适的办公室。所以,我们在租办公室时要非常注意,不但要关注它的价格、区位、大小、配套服务等,也要注意租赁物业的合法合规性,了解《民法典》等最新法律条例,捍卫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