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在写字楼租赁中算不算“不可抗力”?
更新时间:2020-02-13
自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截至目前,中国内地31个省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上海、广东、浙江、重庆、河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企业延迟复工和学校延迟开学的通知。从已发布的通知来看,各省市一般要求企业(除涉及保障基础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重要国计民生、特殊订单等相关企业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其中湖北省要求省内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13日复工。
可以预见,此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相关行政防控措施)必然会对当前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与“非典”疫情类似,其从2019年12月底发现至今仅1个月左右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并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至今,尚未能够确定其确切的传染源,且尽管存在“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的案例,但目前医学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尚无确切有效的药物和治疗方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包括出于防控疫情目的而采取的行政防控措施)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民法总则》及《合同法》项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具体合同关系项下“不可抗力”的认定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被认定为合同的免责事由,需要就不同的合同类型分别作具体分析。